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劉博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恆郁聯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玉華
李正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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