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353號
TPDV,100,司促,4353,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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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見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崁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其中各如附
  表所示之請求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0 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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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 息 起 算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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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300,000元   │99年5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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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300,000元   │99年6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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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300,000元   │99年7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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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300,000元   │99年8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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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300,000元   │99年9 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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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300,000元   │99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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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300,000元   │99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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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崁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