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金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
蓁、施義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新臺幣240 萬元其利息及違約金
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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