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吳金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蓁、施義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起息日之定儲存利率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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