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352號
TPDV,100,司促,4352,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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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金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
蓁、施義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起息日之定儲存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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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