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295號
TPDV,100,司促,4295,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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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祈達
      陳慧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
  (一)緣債務人黃祈達前就讀秀峰高中邀同債務人陳聰慧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6,384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祈達自99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6,38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聰慧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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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