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209號
TPDV,100,司促,4209,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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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秋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
  (一) 債務人阮秋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 年2 月24日止累計
     37,197元正未給付,其中21,685元為消費款;11,912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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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