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李潤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曉維(即廖宗耀之繼承人)、廖曉蕙(即
廖宗耀之繼承人)、廖小蘭(即廖宗耀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
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