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092號
TPDV,100,司促,4092,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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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趙翠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達
      林玲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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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