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935號
TPDV,100,司促,3935,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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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宜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文榮
      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叁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0 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36236│2月09日起  │      │六六     │
│  │元  ├──────┼──────┼───────┤
│  │   │自民國099年1│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1月01日起  │2月08日止  │六一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6236│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
  (一)緣債務人謝宜庭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謝文榮
     石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6,870 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宜庭自099 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36,23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文榮, 石
     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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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