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930號
TPDV,100,司促,3930,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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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喬伃
      謝建局
      林麗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3123 │9月01日起  │2月08日止  │五五     │
│  │元  ├──────┼──────┼───────┤
│  │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2月09日起  │      │六六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123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
 (一)緣債務人謝喬伃前就讀崇光女中邀同債務人謝建局、林
    麗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7,712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喬伃自099 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3,12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建局, 林麗花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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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