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50號
TPDV,100,司促,2850,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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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莎貝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伊莎貝勒室內設計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嘉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啓光
      魏佩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萬陸仟零壹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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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莎貝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