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莎貝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伊莎貝勒室內設計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嘉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啓光
魏佩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萬陸仟零壹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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