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郭仙娟即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廖信宏(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廖信宏之 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廖信宏為 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 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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