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吳秀瀅即台灣寬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寬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秀瀅為台灣寬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寬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寬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 徵得吳秀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秀瀅 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承認會議記錄、 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八年 度審司字第一三二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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