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54號
TPDV,100,司,54,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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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春輝(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0號)為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此 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有準用, 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定 。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 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 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396判決意旨參照)。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共新臺幣(下同)6700萬2739元(本 稅、滯怠報金、滯納金及截至民國100年2月22日之滯納利息 ),因相對人於97年6月3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 09701127060號函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 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惟該公司章程並無選定清算人之 規定,原任董監事經主管機關註記自96年9月25日起當然解 任,已無其他董事可為清算人。為欠稅清理必要,爰依公司 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 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97年6月3日經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97011 2706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 及相對人光復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 相對人光復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並未有 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相對人全體董事,已分別解除與 光復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經授商 字第09601144750號函為證。準此,相對人已無董事可擔任 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 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爰參酌林春輝曾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堪認相對人對光復 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又相對人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是選派林春輝擔任相對人之清 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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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