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3號
TPDV,100,再易,3,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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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吳如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
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9日所為之99年度簡上
字第1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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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