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密秘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更(二)字,99年度,6號
TPDM,99,重附民更(二),6,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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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 代表人 謝諒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何鴻榮
被   告 臺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蘇素珍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史 哲
被   告 黃
      王
被   告 徐成波
      唐雲騰
      黃國義
      陳茂全
      董文雅
      蔡式穀
      江雅康
      黃安中
      鄭至臻
      柳文震
      周麗芳
      廖文瑞
      鄭素華
      王鑫基
      邱兆鑫
      莊進國
      賴錦豐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應元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訴院審議委員會
代 表 人 賴進祥
被   告 江文章
      沈慶村
      吳中立
      邱秋菊
      高宗賢
      陳聰富
      楊美鈴
      詹森林
      廖峻亨
      駱永家
被   告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代 表 人 康長健
被   告 陳OO  身分不.
      邵OO  身分不.
      林OO  身分不.
      張O   身分不.
被   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代 表 人 謝博生
被   告 吳凱勳
      羅紀琼
      林誠二
      吳憲明
      黃錦堂
      蔡明誠
      胡惠德
      黃富源
      謝維銓
      韓良俊
      林明芳
      洪伯延
      陳時中
      薛瑞元
      陳怡安
被   告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王芷華
      黃盟欽
      謝唯音
      林芳珠
被   告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兼 上1 人
代 表 人 郭吉仁
被   告 林豐賓
      胡欣怡
      胡再發
      陳宗志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
害賠償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附民字第451 號、96年度重附民字
第2 號判決駁回後,因原告就該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判決均提起
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96年度重附
民上字第14號撤銷發回本院更審,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6年
度附民更(一)字第3 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後,因自訴
人仍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復於99年2 月24日
以99年度附民上字第9 號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胡欣怡胡再發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芷華蘇素珍黃盟欽、陳 宗志、史哲林芳珠謝唯音郭吉仁林豐賓康長健等 人被自訴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是原 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而上列 其餘被告等人係原告主張依民法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被 告胡欣怡胡再發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 芷華、蘇素珍黃盟欽陳宗志史哲林芳珠謝唯音郭吉仁林豐賓康長健等人部分既經駁回,則自訴人請求 上列其餘被告等人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葉力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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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