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 代表人 謝諒獲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被 告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代 表 人 何鴻榮被 告 臺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蘇素珍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史 哲被 告 黃 王被 告 徐成波 唐雲騰 黃國義 陳茂全 董文雅 蔡式穀 江雅康 黃安中 鄭至臻 柳文震 周麗芳 廖文瑞 鄭素華 王鑫基 邱兆鑫 莊進國 賴錦豐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 表 人 李應元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訴院審議委員會代 表 人 賴進祥被 告 江文章 沈慶村 吳中立 邱秋菊 高宗賢 陳聰富 楊美鈴 詹森林 廖峻亨 駱永家被 告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代 表 人 康長健被 告 陳OO 身分不. 邵OO 身分不. 林OO 身分不. 張O 身分不.被 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代 表 人 謝博生被 告 吳凱勳 羅紀琼 林誠二 吳憲明 黃錦堂 蔡明誠 胡惠德 黃富源 謝維銓 韓良俊 林明芳 洪伯延 陳時中 薛瑞元 陳怡安被 告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王芷華 黃盟欽 謝唯音 林芳珠被 告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兼 上1 人代 表 人 郭吉仁被 告 林豐賓 胡欣怡 胡再發 陳宗志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附民字第451 號、96年度重附民字第2 號判決駁回後,因原告就該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判決均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撤銷發回本院更審,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6年度附民更(一)字第3 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後,因自訴人仍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復於99年2 月24日以99年度附民上字第9 號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胡欣怡、胡再發、嚴祥鸞 、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芷華、蘇素珍、黃盟欽、陳 宗志、史哲、林芳珠、謝唯音、郭吉仁、林豐賓、康長健等 人被自訴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是原 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而上列 其餘被告等人係原告主張依民法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被 告胡欣怡、胡再發、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 芷華、蘇素珍、黃盟欽、陳宗志、史哲、林芳珠、謝唯音、 郭吉仁、林豐賓、康長健等人部分既經駁回,則自訴人請求 上列其餘被告等人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葉力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碧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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