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更(三)字,99年度,4號
TPDM,99,重附民更(三),4,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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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 代表人 謝諒獲
被   告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何鴻榮
      王芷華
      蘇素珍
      黃盟欽
      康長健
      謝唯音
      史哲
      林芳珠
被   告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兼 上1 人
代 表 人 郭吉仁
被   告 林豐賓
      胡欣怡
      胡再發
      陳宗志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
害賠償案件,經本院於96年3 月30日以95年度重附民更(一)字
第3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後,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6號撤
銷發回本院更審,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6年度重附民更(二
)字第2 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後,因自訴人仍不服判決
而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復於99年2 月24日以99年度重附
民上字第3 號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胡欣怡胡再發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芷華蘇素珍黃盟欽、陳 宗志、史哲林芳珠謝唯音郭吉仁林豐賓康長健等 人被自訴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是原



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而上列 其餘被告係原告主張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被告胡欣怡胡再發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芷華、蘇 素珍、黃盟欽陳宗志史哲林芳珠謝唯音郭吉仁林豐賓康長健等人部分既經駁回,則自訴人請求上列其餘 被告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葉力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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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