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102號
TPDM,99,重附民,102,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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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書灶
      黃王寶香
共   同
告訴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梁學文
      黃弘昇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0一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書灶黃王寶香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0一 號被告梁學文黃弘昇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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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