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2093號
TPDM,99,訴,2093,201103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振芳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振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杜振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 100年3 月22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