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9年度,470號
TPDM,99,簡上,470,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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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曾昭宏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
23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431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193號)提
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曾昭宏曾在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 ○路○ 段123 號9 樓,下稱達通公司)擔任技術顧問及創意 總監職務,竟利用同事游清池即達通公司伺服器維護工程師 於民國98年9 月15日至10月20日間某日,將其管理者之帳號 「6admin」及密碼交由伊代為交接給達通公司新進工程師之 機會,而得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管理者之帳號及密碼後, 曾昭宏明知前揭管理者帳號及密碼已交接給新任工程師,伊 或游清池均無權限再使用前揭帳號、密碼登入達通公司郵件 伺服器,竟因達通公司負責人張世娟多次發信指責伊與女同 事許慈愛有不當男女關係,心生不滿,乃基於妨害電腦使用 之犯意,分別於99年1 月26日上午8 時2 分許至12時27分許 、同年月28日上午9 時27分許至9 時31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1 段12 3號3 樓住處,利用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請租用之AD SL非固定制寬頻數據帳號(用戶號碼:HN00000000),撥接 上網連結至達通公司之郵件伺服器,未經達通公司授權,無 故輸入郵件伺服器管理者「6admin」帳號及密碼,而入侵達 通公司之郵件伺服器,並無故刪除達通公司負責人張世娟( 帳號susan )、業務人員許慈愛(帳號bianca)信箱電子郵 件暫存檔6 封,且變更達通公司原配發予曾昭宏使用之帳號 「jae 」之設定,復中止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發信服務、修 改參數、修改伺服器主要設定檔(詳如附表所示),而無故 刪除、變更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達 通公司。嗣因達通公司於99年1 月26日及28日,均發生郵件 伺服器無法正常啟動之異常,經工程師莊百穆楊偉志呈由 張世娟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達通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被告曾昭宏對於下列各項證據方法,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並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21 頁反面至第123 頁),本 院審酌其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適當之情事,均得作為 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曾昭宏矢口否認有何無故入侵達通公司伺服器及刪 除、變更如附表所示電磁紀錄之行為,辯稱:⑴伊自98年9 月後,僅有1 次進入達通公司配發給伊之「jae@dtsvr.com 」電子郵件信箱,刪除自己隱私郵件及達通公司負責人張世 娟寄給伊之威脅郵件,並更改自己信箱之功能,沒有以「6a dmin」帳號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沒有刪除張世娟或許 慈愛信箱內之郵件,亦無變更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之設定; ⑵98年10月起至99年4 月或5 月為止,伊與游清池許慈愛 同住在新北市○○區○○路1 段123 號3 樓,伊都是使用固 定IP位址114.32.62.42上網,游清池許慈愛則使用浮動IP 上網,伊不知游清池自98年9 月以後是否曾以帳號「6admin 」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但游清池向伊表示沒有刪除張 世娟、許慈愛信箱內之郵件云云(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 第4 至5 頁、第95頁、本院卷第38頁反面至第40頁、第92頁 反面)。惟查:
㈠達通公司提出如附表所示郵件伺服器登入紀錄檔顯示,某人 於99年1 月26日上午,自IP位址114.36.227.210、以帳號「 6admin」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並於上午8 時2 分、8 時9 分、8 時10分、8 時11分刪除張世娟信箱郵件暫存檔1 封及許慈愛信箱郵件暫存檔5 封,再於10時39分修改被告信 箱之設定,後於12時26分中止伺服器之發信功能,於12時27 分停止郵件伺服器之全部功能;又有某人於99年1 月28日上 午,自IP位址114.36.226.142、以帳號「6admin」登入達通 公司郵件伺服器,先於9 時27分、28分中止郵件伺服器之全 部功能,於9 時29分修改參數,復於9 時31分修改郵件伺服 器之主要設定檔,致伺服器主機當機,無法重新啟動等節( 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第17、18、19至20、21、119 至12 2 、127 至137 頁),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9頁反 面),達通公司負責人張世娟亦指述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遭 無故入侵及刪除、變更前揭設定(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 第8 至9 頁),且經達通公司工程師莊百穆楊偉志證稱郵 件伺服器遭無故入侵且刪除、變更設定後,致伺服器當機, 無法重新啟動,故另外架設1 台電腦伺服器之事實明確(見 本院卷第119 頁、第120 頁反面),故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 於前揭時間遭某人自IP位址114.36 .227.210 及114.36.226



.142登入後,並為附表所示刪除、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應 堪認定。
㈡經查前揭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之IP位址114.36.227.210 及114.36.226.142均為曾昭宏所申請之ADSL用戶號碼HN0000 000 所登入使用,係浮動IP,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足憑( 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第10、83至84頁),堪認前揭無故 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之人係使用被告申請之ADSL網路連 線。加以附表所示99年1 月26日有修改被告信箱設定之動作 ,均足合理推認附表所示登入達通公司伺服器並刪除、變更 電磁紀錄等動作,應係被告所為。被告雖於本院辯稱:伊係 使用固定IP上網,游清池許慈愛使用浮動IP上網云云。惟 被告初於警詢時針對警員提示之IP位址114.36.227.210,答 稱係伊申請沒錯,並未辯解該浮動IP非伊使用(見99年度偵 字第7193號卷第5 頁),且證人游清池則向本院證稱自己使 用固定IP,沒有使用浮動IP連線(見本院卷第114 頁),顯 與被告所辯不符。則被告事後始稱:浮動IP係游清池、許慈 愛使用云云,應係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㈢再者,被告自承曾登入達通公司配發給自己之電子郵件信箱 作刪除郵件之動作,觀諸被告提出之電子郵件,除其中1 封 附件是97年9 月8 日入股確認書外,其他於98年9 月3 日、 98年8 月27日、98年8 月26日由張世娟寄出之電子郵件內容 多次提到「姦淫」字眼,應是指責被告與許慈愛之曖昧關係 ,另於98年1 月14日、98年3 月4 日、98年4 月6 日、98年 2 月6 日、98年6 月3 日、98年8 月26日、98年2 月17日由 張世娟寄出之電子郵件內容則是關於達通公司之營運事務( 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第97至114 頁、本院卷第7 至24頁 ),無關被告個人隱私。因此,被告辯稱伊刪除自己之隱私 郵件及張世娟之威脅郵件云云,應係指張世娟指責伊與許慈 愛之男女關係而言。由此觀之,被告確有動機刪除張世娟許慈愛信箱內之電子郵件,亦有動機中止達通公司郵件伺服 器之發信功能,以阻絕張世娟繼續寄發指責伊與許慈愛間男 女關係之電子郵件。
㈣至於前揭登入帳號「6admin」雖係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管理 者即證人游清池所使用之帳號,固屬事實。惟據證人游清池 於其背信案件中多次供述:「我在98年8 月14日既定要出國 旅遊……他們股東在我出國的前1 天要我回去交接,他們請 3 個年輕人來交接公司職務」、「我是在美國這一段時間陸 續將我電腦的帳號密碼交給曾昭宏」、「後來達通公司又用 電子郵件問我,我才跟他們說,已經將光碟片交給曾昭宏轉 交新進工程師」、「我有打電話給我的主管曾昭宏請他幫我



交接」、「我將開機的帳戶密碼交給曾昭宏,由曾昭宏幫我 交接給吳宏毅」(見99年度偵緝字第1161號卷第19至20頁、 第61至63頁、第73頁、第141 頁),被告則承認:「有勾選 部分交接單」(見9 年度偵緝字第1161號卷第142 頁),達 通公司工程師吳宏毅亦稱:「當時我從證人曾【指被告曾昭 宏】那裡……有告訴我主機密碼」(見99年度偵緝字第1161 號卷第142 頁),達通公司財務及倉管人員羅惠紋同稱:「 我知道被告游並沒有回公司交接,但曾昭宏有替游清池交接 給公司的RD工程師」(見99年度偵緝字第1161號卷第139 至 140 頁),佐以游清池之出入境資料查詢顯示其於98年9 月 15日出境、於98年10月20日入境一情(見本院卷第103 頁) ,可知游清池於98年9 月15日至10月20日在美國期間,即將 達通公司之電腦主機帳號及密碼委由被告交接給新進工程師 ,被告亦已代為勾選部分交接單之事實,已臻明確,則被告 及游清池應均明知游清池已無權再以「6admin」帳號及密碼 登入達通公司電腦主機。尤有甚者,被告既經游清池轉告帳 號、密碼委由伊代為交接,則可推認被告早於98年9 月15日 至10月20日間某日,即已得知達通公司電腦主機管理者游清 池之帳號「6admin」及密碼。因此,被告即有可能使用游清 池之「6admin」帳號密碼登入達通公司伺服器。則被告辯稱 :「6admin」係游清池使用之帳號云云,自不能作為卸責之 理由。
㈤被告雖辯稱:伊只會使用固定IP,游清池許慈愛才會使用 浮動IP,應係游清池以其帳號登入云云。惟詢諸證人游清池 是否有於附表所示時間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並為附表所 示之動作,游清池雖概括承認(見本院卷第117 頁),但究 諸原因,據證人游清池證稱其登入達通公司伺服器之理由乃 :「我是去收自己的信,發現mail信箱有問題,我去做維護 的動作……那時我去收信要把股東同意書下載下來,因為我 跟達通公司還有事情沒有清楚,所以想把伺服器內股東同意 書之類的資料下載下來。曾昭宏也有跟我同樣的問題,我也 去把他的帳號打開,重新設定密碼,因為我管理者的權限還 可以進去伺服器做這些事情」(見本院卷第114 頁至反面) ,然查:
游清池所謂郵件檔案過大造成伺服器閉塞一事,據另證人莊 百穆即達通公司系統工程師證稱:「(問:在99年1 月間, 達通公司的伺服器信箱有沒有因為閉塞造成沒有辦法正常使 用的情形?)沒有,因為我們的負載量很小,不會有那種情 形」(見本院卷第118 頁反面至第119 頁),顯與游清池所 述不合。縱因檔案過大造成伺服器閉塞而需刪除部分郵件,



仍無法說明有何需要重新設定被告信箱之設定、中止發信功 能、修改參數,甚至修改伺服器主要設定致主機無法重新啟 動?何況,倘若游清池與被告同是為了下載股東入股同意書 之目的,游清池大可以登入自己帳號之信箱即可,無須以管 理者帳號登入,更無理由重新設定被告信箱之設定或變更伺 服器之主要功能設定致主機當機無法重新啟動。因此,證人 游清池證述伺服器閉塞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且無法說明附 表所示之全部動作,難以遽信。
⑵再者,游清池既已將帳號、密碼交由被告代為交接給達通公 司新進工程師,業如前述,游清池應明知自己已無權限以管 理者帳號、密碼登入達通公司伺服器,更無維護伺服器之職 責。
⑶又以動機而言,游清池先否認有刪除許慈愛信箱內之郵件( 見本院卷第114 頁),嗣改稱:「我跟許慈愛又沒有什麼關 係,為何我要刪除她的郵件。(改稱)是我刪除的,但我不 記得為什麼去刪除她的,也可能是郵件在閉塞的狀態下」云 云(見本院卷第117 頁至反面),其陳述前後不一致,殊屬 模糊。實則,游清池許慈愛應無利害關係,游清池並無刪 除許慈愛信箱郵件之動機,更無修改參數及主要設定致主機 無法重新啟動之必要。亦即,游清池應無動機為附表所示之 相關動作。游清池空言泛稱附表所示動作均係其所為,卻無 法合理說明其採取附表所示各動作之原因,尚難採信為真。 ⑷綜合上情,本院認為游清池之證述自相矛盾,且與事實不合 ,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明知游清池已將管理者帳號「6a dmin」及密碼交接給達通公司新進工程師而無權繼續使用該 等帳號密碼,竟仍透過前揭浮動IP位址連結上網,無故輸入 前揭帳號及密碼而入侵達通公司之郵件伺服器,並為附表所 示刪除張世娟許慈愛信箱郵件暫存檔、修改被告信箱設定 、中止發信功能、中止伺服器功能、修改參數、修改主要功 能設定等刪除、變更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電磁紀錄之行為,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依據: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 入侵他人之電腦罪及同法第359 條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罪。被告於99年1 月26日、1 月28日分別登入並 為附表所示刪除並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係分別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附表所示動作,侵害達通公司之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而被告分別以1 登入及附表所示刪除、變更電磁紀錄之接 續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無 故刪除、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處斷。被告先後於99年1 月26日、1 月28日為前揭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從而,原審本同上見解,適用刑法第358 條、第 359 條、第55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等規定,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本院並審 酌:⑴被告因與達通公司有勞資糾紛,且因與同事許慈愛有 曖昧關係經達通公司負責人張世娟多次發信指責,心生不滿 ,竟冒用游清池之管理者帳號及密碼,無故入侵達通公司郵 件伺服器,刪除張世娟許慈愛信箱內郵件並變更設定,致 達通公司主機當機無法重新啟動,不得已另行架設主機電腦 ,是被告之犯罪手段、動機及造成損害非輕;⑵被告犯罪後 ,飾詞否認,推稱係游清池所為(游清池另涉偽證、頂替部 分,應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且迄未與達通公司達成和解, 毫無悔意,態度不佳;⑶惟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0 頁),是 被告素行非惡,因與達通公司糾紛未解,心生不滿,故蹈法 網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30日,應執行 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亦屬妥適。綜 上,被告否認犯罪而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登入紀錄檔之動作 │ 模 組 │使用者│ 使用者IP位址 │ 日 期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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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從/var/mail/susan刪除1郵件 │讀取使用者郵件│6admin│114.36.227.210│26/1/2010 │08:02 │
├──────────────────┼───────┼───┼───────┼─────┼───┤
│已從/var/mail/bianca刪除3郵件 │讀取使用者郵件│6admin│114.36.227.210│26/1/2010 │08:09 │




├──────────────────┼───────┼───┼───────┼─────┼───┤
│已從/var/mail/bianca刪除1郵件 │讀取使用者郵件│6admin│114.36.227.210│26/1/2010 │08:10 │
├──────────────────┼───────┼───┼───────┼─────┼───┤
│已從/var/mail/bianca刪除1郵件 │讀取使用者郵件│6admin│114.36.227.210│26/1/2010 │08:11 │
├──────────────────┼───────┼───┼───────┼─────┼───┤
│Modified user jae │使用者與群組 │6admin│114.36.227.210│26/1/2010 │10:39 │
├──────────────────┼───────┼───┼───────┼─────┼───┤
│Disabled actions sendmail │開機與關機 │6admin│114.36.227.210│26/1/2010 │12:26 │
├──────────────────┼───────┼───┼───────┼─────┼───┤
│Stopped Postfix server │Postfix組態 │6admin│114.36.227.210│26/1/2010 │12:27 │
├──────────────────┼───────┼───┼───────┼─────┼───┤
│Stopped Postfix server │Postfix組態 │6admin│114.36.226.142│28/1/2010 │09:27 │
├──────────────────┼───────┼───┼───────┼─────┼───┤
│Started sendmail daemon │Sendmail組態 │6admin│114.36.226.142│28/1/2010 │09:28 │
├──────────────────┼───────┼───┼───────┼─────┼───┤
│Stopped Postfix server │Postfix組態 │6admin│114.36.226.142│28/1/2010 │09:28 │
├──────────────────┼───────┼───┼───────┼─────┼───┤
│Changed general options │Postfix組態 │6admin│114.36.226.142│28/1/2010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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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ually edited configuration │Postfix組態 │6admin│114.36.226.142│28/1/2010 │09:31 │
│file/usr/local/etc/postfix/main.cf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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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