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122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榆文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2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榆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榆文前為告訴人陳石林公司之員工, 因侵占公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遭陳石林向檢察官提 出告訴,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以門號 0000000000號手機發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至陳石林門號 0000000000號之手機,暗示要將兩人間關係告知陳石林之妻 陳麗珠及其女陳美喬,同時又發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至陳麗 珠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陳美喬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 機,暗示要將其與陳石林間關係,告知媒體新聞壹週刊,使 渠等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著有判例, 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陳石林之證 述、告訴人手機收受被告發送簡訊之翻拍相片、檢察官勘驗 告訴人手機簡訊內容之勘驗筆錄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對 於傳送附表編號1-7、12、14、15、22-27等簡訊至陳石林之 0000000000號手機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 害安全之犯行,辯稱:編號8、9、11、16-21、28之簡訊伊 不記得是不是伊傳的,編號10、13簡訊不是伊傳的,伊沒有 恐嚇陳石林之意等語。
四、經查:
(一)告訴人陳石林於偵查中之供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 據: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 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 158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陳石林於偵查中之證述未
經具結程序,有偵查筆錄可按,揆諸上開法條,其於偵查 中之證詞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核先敘明。(二)被告傳送之附表編號5簡訊係傳送至告訴人手機,此有告 訴人手機翻拍簡訊照片可參,起訴意旨認被告傳送簡訊至 陳麗珠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即屬無據。附表編號 8-11、13、16-21、28簡訊,發訊人均係「八陳美喬」, 有卷附簡訊照片在卷可稽,告訴人陳石林雖供稱:上開簡 訊係被告先傳到伊女兒陳美喬手機,陳美喬再傳到伊手機 等語,惟告訴人上開供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業如前述 。另經本院調閱被告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 被告上開手機固於98年10月7日、10日、11日、20日、99 年2月14 日均有大量簡訊傳送至陳美喬使用之0000000000 號手機,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6日函所附上 開門號通話收費紀錄在卷可參,僅能證明被告曾傳送大量 簡訊至陳美喬上開手機,未能證明被告傳送予陳美喬之簡 訊中即含有附表編號8-11、13、16-21、28簡訊。再被告 係供稱:編號8、9、11、16-21、28之簡訊伊不記得是不 是伊傳的,編號10、13簡訊不是伊傳的等語(本院100年3 月4日審判筆錄),是被告亦未承認上開陳美喬手機傳至 告訴人手機之簡訊原始發訊人為伊。另編號13簡訊內容經 核與被告傳送予告訴人手機之編號12簡訊內容完全相同, 然被告係於99年2月14日13時14分傳送至告訴人手機,而 編號13簡訊自陳美喬手機傳送至告訴人手機之時間為99年 2月14日13時45分,既屬在後,則其來源可能性甚多,難 依卷內證據即認係被告所傳送。綜合上開事證,尚難認被 告有傳送編號8-11、13、16-21、28簡訊至陳美喬手機。(三)被告坦承傳送附表編號1-7、12、14、15、22-27簡訊至告 訴人手機,且有卷內簡訊翻拍照片在卷可參,固堪認上開 簡訊確係被告所傳送。惟該等簡訊內容是否符合恐嚇罪犯 罪構成要件,分別論述如下:
1.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 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 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 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 亦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 ,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若 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等事為內
容,或被恐嚇者並未因此心生恐懼,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 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再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成立,固不 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 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另言語是否屬於「加惡 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 怖,始足當之。
2.告訴人前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告:被告於98年 7月27日、98年8月18日、98年9月10日、98年9月23日、98年9 月28日將告訴人所交付之15萬元、20萬元、50萬元、15萬元、 50萬元侵吞入己,涉嫌侵占,及被告於98年10月3日23時許向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報案指稱遭告訴人騷擾 ,隨後由該所員警唐晟倫陪同至告訴人住處,被告向陳石林及 其家人指摘其遭告訴人性侵害等不實事項,涉嫌妨害名譽等語 ,檢察官嗣於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偵字第3363號、第9167號 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99年度他字第 7597號卷第55頁以下),告訴人不服提起再議,經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8月4日以99年度上聲議字第5750號處分 書駁回再議,告訴人不服,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 本院於100年1月3日以99年度聲判字第170號裁定聲請駁回,亦 有上開處分書、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3頁以下、被證7) 。而依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刑事裁定之內容,認不能證明 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存有民事僱傭關係,是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 告前為告訴人公司之員工,因侵占公款150萬元,遭陳石林向 檢察官提出告訴,而心生不滿等語,即屬無據。3.再被告前於98年6月初與告訴人相識,嗣於98年8月17日至98年 9月18日同居,自98年7月25日至98年9月28日間,與有配偶之 告訴人相姦多次,經告訴人之妻陳麗珠提起自訴,嗣經本院以 99年度自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 99年度上易字第1885號判決駁回上訴,宣告被告緩刑2年確定 ,有本院、台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頁以 下)。是依上開檢察官不起訴書及法院判決資料,被告與告訴 人二人間除有相姦關係外,復有金錢糾葛,被告亦因此自98年 9月起即因上開緣故,有多件案件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中 ,則被告於98年9月之後傳送予告訴人之簡訊即應由兩人上述 之背景關係來加以理解。
4.關於附表編號1、2、3、4、5、6、7、12、15所示簡訊內容: 觀諸附表編號1至7及編號12所示之簡訊內容,被告並未以何種 惡害通知告訴人,僅可認係屬騷擾甚明,告訴人陳石林並於偵 查中供稱附表編號1、2、3、5、6只是騷擾等語明確(99年8月 30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7597號卷第52、53頁),是告訴
人亦不認為附表編號1、2、3、5、6簡訊內容具有恐嚇之意。5.關於附表編號22、23、24、25、26、27、14所示簡訊內容:被 告於編號22、23、24、25、26簡訊內容中重複提到「上報」、 「上頭版」、「找蘋果總編」、「上壹周刊」、「招開記者會 (應係召開之誤)」等語,惟其分別於98年9月30日、98年10 月1日、98年10月5日所傳送之編號22、23、24、25簡訊,均未 提及究竟要將何種內容上報。而依告訴人前開聲請交付審判狀 所稱,告訴人因向被告追討上開150萬元款項流向,雙方約於 98年10月3日15時20分在台北市華泰飯店見面,當時被告有簽 署1張150萬元本票,惟嗣又反悔等情,有本院99年度聲判字第 170號刑事裁定在卷可按,是告訴人坦稱98年10月3日其與被告 有因150萬元之事見面。再被告於98年10月3日23時許向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報案指稱遭告訴人騷擾,隨後 由該所員警唐晟倫陪同至告訴人住處等節,業據告訴人於前案 指訴在卷,且經本院於99年度聲判字第170號案件中調查認定 被告當時對告訴人之女兒稱:你爸爸跟我要150萬元分手費等 語,有該裁定在卷可佐,可知98年10月3日被告與告訴人係就 150萬元之事爭執甚烈,且告訴人於98年9月30日、98年10月1 日接獲被告所傳之編號22-24簡訊後,並未因此即不敢與被告 見面,亦未退縮而不欲索討前開150萬元,自難認告訴人因被 告所傳「一起上報」、「上蘋果日報」、「找蘋果總編」等語 而有何心生畏懼之情,且依上開經過觀之,被告於98年9月30 日、98年10月1日所傳簡訊所稱欲「上報」之事,應係與該150 萬元之前因後果有關,如就此等內容預告將告知媒體,尚難認 係屬何種惡害之通知。再被告於98年10月5日傳送之編號26簡 訊雖提及「欺騙我、性侵我、羞辱我、恐嚇我」等語,惟內容 空洞,究竟要將告訴人與其之間發生之何事報給記者知悉,僅 從上開簡訊本身顯難明瞭。再從被告上開簡訊內容全部觀之, 其似要將其與告訴人間之事公諸媒體,惟被告與告訴人間有糾 葛甚深之感情及金錢往來問題,誰是誰非尚無從論斷,被告告 以將「讓社會大眾知悉告訴人之為人」,以一般人心理之客觀 標準觀之,應認尚未達到足使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 ,且亦難認為其果告知媒體甚或登上報紙版面即會侵害告訴人 之名譽,蓋發布言論之自由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而被告所 指涉欲發布之言論內容復非明確,僅屬空洞揚言階段,如率認 此種揚言係屬惡害之通知,則將無從保障人民之一般言論自由 ,且亦使恐嚇罪之涵攝範圍過於擴大。再編號27簡訊所稱「明 天最好不要躲起來」亦屬內容不明,而編號14簡訊係於99年3 月16日所發,與前述簡訊時間已有差距,該簡訊所稱「最好每 天報紙、新聞、壹周刊.可以看到你自己」等語,亦無明確之
惡害通知內容,如與前述最近簡訊即編號12連結觀之,僅能認 被告意在提出告訴,則其如就此種內容預告將告知媒體報導, 亦未可認即屬侵害告訴人名譽之惡害通知。
六、綜上,依檢察官所提之全部證據,尚不足為被告犯罪之證明 ,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 不能僅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附表(分別按照發訊人、時間先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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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發訊人 │傳送時間 │簡訊內容 │
│附表編│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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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000000000000 │98年9月30日21 │你還是要錢會讓我離開"枉廢我真心相 │
│ │ │時26分 │待"就讓兩家人都受傷吧!你女兒是華 │
│ │ │ │視的"我請蘋果日報一起來"我們一起上│
│ │ │ │頭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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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000000000000 │98年10月1日19 │你的粉絲都是什麼樣的人物?物於類聚│
│ │ │時33分 │...不跟你們一般見識"有損我人格!!格│
│ │ │ │局要大一點"視野要廣一點"量大才有福│
│ │ │ │氣!我選擇原諒你們這些無知的人!沒│
│ │ │ │智慧的人!!哀...你很想上報明天就讓 │
│ │ │ │你上報好嗎...讓你如願!上蘋果日報 │
│ │ │ │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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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000000000000 │98年10月1日20 │分手不甘"還要請律師團隊"反正你錢多│
│ │ │時23分(起訴書│麼"想怎麼對付我就來吧!!身體不好就 │
│ │ │誤載為8時23分 │不好我並不在意!!我要休息了"明天我 │
│ │ │) │要早起去找蘋果總編!!要鬧就鬧大一點│
│ │ │ │!! 要不然不知你後續還要怎麼對付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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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000000000000 │98年10月5日7時│我要先去睡覺了拉"明天要處理這麼大 │
│ │ │6分 │的事"我要睡飽一點"明天等我跟律師記│
│ │ │ │者去飯店找你"以為只有你有律師團隊 │
│ │ │ │嗎!一起上壹週刊吧!!還有其他人會幫│
│ │ │ │我"明天你就會知道我爸爸人脈有多廣 │
│ │ │ │!! 傷害你兒女的人是你不是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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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000000000000 │98年10月5日7時│罵我b樣"這句話你要負責的喔!!欺騙我│
│ │ │31分(起訴書誤│"還性侵我"羞辱我!還恐嚇我!你可真是│
│ │ │為7日6時33分)│恐怖喔!!我還要招開記者會"讓社會大 │
│ │ │ │眾知道你的為人!你看我敢不敢!!(起│
│ │ │ │訴書贅載「明天到你飯店找你!!你等著│
│ │ │ │上報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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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000000000000 │98年10月7日18 │你明天最好不要躲起來喔!! │
│ │ │時3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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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0000 │99年2月12日13 │賤貨> <"大家發動要爆了妳這BB手機!│
│ │ │時29分 │反正就是要罵妳這B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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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00000 │99年2月12日13 │你好笑不好笑丫!有那麼多時間多做點│
│ │ │時33分 │好事!! 去做里長好了!比較適合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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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00000 │99年2月13日12 │會長:再次告訴你不要再騷擾我"後果 │
│ │ │時52分 │自行負責"切記!!! │
│ │ │ │新年快樂嘍!明天我要出國玩!! 超開 │
│ │ │ │心的!! │
│ │ │ │真是好笑的一位長者!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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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000000000 │99年2月13日13 │妳們敬重敬愛的爸爸"都在外面玩無知 │
│ │ │時6分 │少女"都要18"25"歲!一次只給兩千元 │
│ │ │ │還玩三匹!!叫妳爸爸發誓看他有沒有!!│
│ │ │ │還刮光女孩的陰毛!!有一個女孩被你爸│
│ │ │ │爸搞瘋了!!這就是報應!! │
│ │ │ │我過完年會帶她去你們家讓你們看看她│
│ │ │ │才幾歲!!不只一個喔!還好妳們家夠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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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00000000 │99年2月13日16 │陳太太:妳家老公一直騷擾我"我有一 │
│ │ │時20分 │堆證據"希望跟妳見一面"也請妳嚴以待│
│ │ │ │己寬以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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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000000000 │99年2月13日21 │新年快樂!:-)過完年再到府上拜訪...│
│ │ │時4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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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000000000 │99年2月13日23 │社長:知道被鬧的感受了嗎?如果要繼│
│ │ │時18分 │續我都會奉陪!! 我什麼都不怕!! 小命│
│ │ │ │一條!!!我今晚說的話給我聽清楚!!不 │
│ │ │ │要惹火我! │
│ │ │ │我的忍耐有限度!! │
│ │ │ │不要以為你有錢我就會怕你!! │
│ │ │ │七天內不跟我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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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0000000000 │99年2月14日13 │我告你"你境敢吃案"我已經找督察組!│
│ │ │時14分 │污告"毀榜他人名譽" │
│ │ │ │動用公權力"恐嚇"騷擾"還有一條強迫 │
│ │ │ │性自主"我看今年你一定有免錢飯可吃 │
│ │ │ │!最近吃飽一點! │
│ │ │ │我找女警找幼婦團體"因為我沒錢請律 │
│ │ │ │師"她們都非常專業!! │
│ │ │ │靜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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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000000000 │99年3月16日19 │最近你最好每天報紙.新聞.壹週刊.可 │
│ │ │時8分 │以看到你自己喔!你紅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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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000000000000 │99年4月20日12 │告吧告吧!再多告幾條丫!我每天無所│
│ │ │時7分 │事事!我們就一直走法院吧!反正我也│
│ │ │ │很無聊!要鬧就鬧大一點!反正你也沒│
│ │ │ │事!有錢又有閒! │
╞═══╪═══════╪═══════╪═════════════════╡│ 16 │八陳美喬 │98年10月7日21 │有一次會長跟我說他是開飯店的常常會│
│ │ │時13分 │去外面的飯店參觀別人的飯店叫我陪他│
│ │ │ │一同去"我想說會長對我這麼好" 就跟 │
│ │ │ │他一起進去"沒想到他境侵犯我! │
│ │ │ │還刮光我的陰毛!妳叫你爸爸發誓看他│
│ │ │ │有沒有這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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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八陳美喬 │98年10月7日21 │姐姐:對不起!我知道了!我也不知道│
│ │ │時26分 │為什麼我老是讓妳擔心我"可能是你真 │
│ │ │ │的太疼愛我了"讓我因為有妳這個姐姐 │
│ │ │ │當靠山"姐姐我這兩年真的受了非常多 │
│ │ │ │的委屈你無法想像!我很煩了"累了" │
│ │ │ │會長的事處理好我就會結束自己的生命│
│ │ │ │"做人好累"沒什麼可以給妳也不想再給│
│ │ │ │妳擔心"會長性侵害我"他會付出代價. │
│ │ │ │真的累了.我兩年沒繳保險了"因為早就│
│ │ │ │過一天是一天"會長我也不會怕他"因為│
│ │ │ │一個人死都不怕了還有什麼事好怕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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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八陳美喬 │98年10月7日22 │如果妳爸爸沒做虧心事為何不敢跟我爸│
│ │ │時7分 │爸談呢?妳再問妳的爸爸他有沒有多b │
│ │ │ │的習慣呢?叫他用生命發誓!我就說這│
│ │ │ │兩件事就好"其他的部分記者會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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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八陳美喬 │98年10月10日9 │美喬:我懷孕了"懷了一個誘騙我的人 │
│ │ │時25分 │的小孩"妳能了解我此刻的心情嗎!我不│
│ │ │ │會讓你們這麼善良的兄妹"有一個同夫 │
│ │ │ │異母的小孩出現"你爸爸現在告我'他於│
│ │ │ │心何忍'我今天是要離開!我有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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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八陳美喬 │98年10月11日10│美喬:我爸爸怕我自殺"睡在地板怕一 │
│ │ │時35分 │個不小心我就會出事"我哭了一晚了" │
│ │ │ │肚子裡有小寶寶"爸爸又擔心成這樣" │
│ │ │ │我真的很恨你爸爸!!他會有報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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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八陳美喬 │98年10月11日0 │美喬:雖然你們說過要幫我.但他畢竟 │
│ │ │時20分 │是妳的爸爸.就算他犯錯永遠都是辛苦 │
│ │ │ │照顧你們長大的人"一個人活著總有一 │
│ │ │ │天會死去"但我絕對不會讓你爸爸再去 │
│ │ │ │傷害像我一樣的人"我絕對要讓社會大 │
│ │ │ │眾知道你爸爸的為人!!我如果不這麼做│
│ │ │ │剩下來的日子對我來說還有什麼意義呢│
│ │ │ │!我這樣死去也算功德一件"我不能墮 │
│ │ │ │胎所以我會跟小寶寶一起結束生命"我 │
│ │ │ │會告訴小寶寶"媽媽不是不要你"是你的│
│ │ │ │爸爸是壞人所以你出生並不會快樂的成│
│ │ │ │長!!所以媽媽陪你一起離開這個可怕的│
│ │ │ │社會.人心不古!!一個人可以一夜之間 │
│ │ │ │變成另一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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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八陳美喬 │98年10月20日9 │美喬:我想想開記者招待會"會傷害到 │
│ │ │時23分 │你們兄妹"因為這是我同學的建議"我同│
│ │ │ │學有很多報社記者的朋友"我現在告妳 │
│ │ │ │爸爸性侵害"毀謗她人名譽"騷擾!叫唆│
│ │ │ │黑道恐嚇我們家人! │
│ │ │ │這些事就由我跟你爸爸來處理因為我們│
│ │ │ │兩個是當事者"妳又再準備婚禮事務"很│
│ │ │ │忙.你放心我之前有點激動我保證不會 │
│ │ │ │做傷害到你們兄妹的事.我用生命保證.│
│ │ │ │小寶寶拿掉了因為要驗證是你爸爸的. │
│ │ │ │我很難過可憐的小寶寶!!剛投胎就被趕│
│ │ │ │走!!我會幫它念經!希望它能找到好媽│
│ │ │ │媽快去投胎!!淚水流盡! │
│ │ │ │一個曾經百般照顧我的人"現在露出真 │
│ │ │ │面貌"讓我很難過!社會真的很恐怖" │
│ │ │ │妳很善良交朋友要小心點"不要跟我一 │
│ │ │ │樣以為天下都是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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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八陳美喬 │99年2月14日9時│新婚愉快.你爸爸只有妳小公主結婚前 │
│ │ │49分 │後沒鬧我.明天記得回娘家喔!我明天 │
│ │ │ │會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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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八陳美喬 │99年2月14日9時│令尊就是這樣傳訊給我的"最少三十通 │
│ │ │55分 │最多九九通!感覺好嗎?華視前員工 │
│ │ │ │!?!請誤寬以待已"嚴以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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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八陳美喬 │99年2月14日10 │大過年的還要我勞師動眾的"我本來今 │
│ │ │時13分 │天要出國玩的!但大人物時間有限"要 │
│ │ │ │我快點處理!了解後就開記者會!!你們│
│ │ │ │等著爆紅吧!連子女都騙!! │
│ │ │ │妳明天就可以了解事情的真相:證據會│
│ │ │ │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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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八陳美喬 │99年2月14日10 │明天可以的話請妳母親避開"我不想傷 │
│ │ │時24分 │害她"讓他知道自己的老公私下的為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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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八陳美喬 │99年2月14日13 │我告你"你境敢吃案"我已經找督察組!│
│ │ │時45分 │污告"毀榜他人名譽" │
│ │ │ │動用公權力"恐嚇"騷擾"還有一條強迫 │
│ │ │ │性自主"我看今年你一定有免錢飯可吃 │
│ │ │ │!最近吃飽一點! │
│ │ │ │我找女警找幼婦團體"因為我沒錢請律 │
│ │ │ │師"她們都非常專業!! │
│ │ │ │靜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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