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3112號
TPDM,99,易,3112,201103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培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107號
)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6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培麟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培麟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該他人極有可能以 該金融帳戶用於遂行詐欺他人犯罪,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 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 國99年8月21日下午某時,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段太平洋 百貨公司前,將其向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北富邦銀行)南門分行所申辦,戶名為楊培麟、帳號為000 000000000號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即以 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所示 之被害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之方法匯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楊培麟所提供之前開帳戶 後,旋遭提領一空。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楊培麟對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葉婉騏、張明哲陳毓晴任懋玲、方湫翔、陳 弘凱、梁德賢葉育倫林雨瑩於警詢中所述相符,此外復 有臺北富邦銀行南門分行檢送被告前揭帳戶之開戶資料、交 易往來明細表及被害人林雨瑩張明哲梁德賢、葉婉麒、 陳弘凱任懋玲、方湫翔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 1 份在卷足憑,是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又 金融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 人或與本人具有親密或信賴關係者,難認有何特殊情況須交 予他人使用,縱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 理性,始可安心提供。再現今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 徑,且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 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存摺等資料,渠等再反覆以此帳戶供 作對外詐騙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並藉此掩



飾就各該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業經電視新聞及報章雜誌等大 眾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亦極力宣導,期 使民眾注意防範。依一般人本於生活經驗及認識,在客觀上 當可預見完全不相識或不甚熟識之人要求提供金融機構存款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供其使用之行徑,往往與利用該 帳戶進行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有密切關連。是被告當可知將 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將有助於詐騙份子作為收取詐欺他人所 得款項、財物並隱匿其身分及款項流向之用途,故被告主觀 上應有預見將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且不違其本意乙節,亦堪以 認定。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 年度臺上字第 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 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前揭帳戶之存 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 屬之詐欺集團使用,該詐欺集團乃利用被告之幫助,向被害 人張良漢詐得財物,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 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對 詐欺正犯提供帳戶資以助力,但並未參與詐欺犯罪行為之實 行,應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乃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 詐騙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係以一行為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2月7日以北檢治成99偵26839字第91705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有實質上一罪(附表編號3部分)及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附表編號7、8、9),業如前述,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將帳戶提供予不 詳之人使用,致被害人權利受損,並造成犯罪追查不易,導 致犯罪橫行,行為不當,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稱有 悔改之意,並參酌被告前科素行、犯罪方法、所生之危害等 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被害人│ 匯款時間 │ 匯款地點 │遭詐騙金額│
├──┼────┼──────┼───┼─────┼─────┼─────┤
│ 1 │99年8月 │於雅虎奇摩拍│葉婉騏│99年8月23 │在其位於臺│10,000元 │
│ │21日中午│賣網站刊登販│ │日中午12時│北縣三重市│ │
│ │ │售演唱會門票│ │11分 │六張街194 │ │
│ │ │4張之虛偽訊 │ │ │巷2弄7號3 │ │
│ │ │息 │ │ │樓住處以網│ │
│ │ │ │ │ │路匯款方式│ │
├──┼────┼──────┼───┼─────┼─────┼─────┤
│ 2 │99年8月 │於雅虎奇摩拍│張明哲│99年8月22 │在其位於臺│13,000元 │
│ │22日 │賣網站(帳號│ │日下午1時 │北縣深坑鄉│ │
│ │ │Z0000000000 │ │許 │平埔街22巷│ │
│ │ │)刊登出售 │ │ │17 弄11號8│ │
│ │ │HTC(宏達電 │ │ │樓住處以網│ │
│ │ │渴望型號A818│ │ │路匯款方式│ │
│ │ │1 )牌智 │ │ │匯款 │ │




│ │ │慧型手機之虛│ │ │ │ │
│ │ │偽訊息 │ │ │ │ │
├──┼────┼──────┼───┼─────┼─────┼─────┤
│ 3 │99年8月 │於雅虎奇摩拍│陳毓晴│99年8月22 │在臺中市北│16,000元 │
│ │22日下午│賣網站(帳號│ │日下午17時│區○○路86│ │
│ │4時許 │:oldthing38│ │18分 │號民權郵局│ │
│ │ │38)刊登出售│ │ │以自動櫃員│ │
│ │ │Canon牌550D │ │ │機轉帳方式│ │
│ │ │型相機一台之│ │ │匯款 │ │
│ │ │虛偽訊息 │ │ │ │ │
├──┼────┼──────┼───┼─────┼─────┼─────┤
│ 4 │99年8月 │於雅虎奇摩拍│任懋玲│99年8月23 │在臺北市民│15,000元 │
│ │22日晚上│賣網站刊登出│ │日中午12時│權西路捷運│ │
│ │8時45分 │售日本偶像團│ │40分 │站旁臺灣銀│ │
│ │許 │體KAT-TUN演 │ │ │行以自動櫃│ │
│ │ │唱會門票之虛│ │ │員機轉帳方│ │
│ │ │偽訊息 │ │ │式匯款 │ │
├──┼────┼──────┼───┼─────┼─────┼─────┤
│ 5 │99年8月 │於雅虎奇摩網│方湫翔│99年8月23 │在臺南市新│8,000元 │
│ │23日下午│站刊登販售演│ │日下午1時 │市鄉○○街│ │
│ │1時許 │唱會門票之虛│ │34分 │217號新市 │ │
│ │ │偽訊息 │ │ │郵局以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 │
│ │ │ │ │ │方式匯款 │ │
├──┼────┼──────┼───┼─────┼─────┼─────┤
│ 6 │99年8月 │於雅虎奇摩網│陳弘凱│99年8月23 │在彰化縣彰│5,000元 │
│ │23日下午│站刊登販售演│ │日下午2時 │化市○○路│ │
│ │ │唱會門票之虛│ │19分 │1號郵局以 │ │
│ │ │偽訊息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轉帳方式匯│ │
│ │ │ │ │ │款 │ │
├──┼────┼──────┼───┼─────┼─────┼─────┤
│ 7 │99年8月 │於雅虎奇摩拍│梁德賢│99年8月23 │在其位於臺│22,500元 │
│ │23日 │賣網站(帳號│ │日11時56分│北縣土城市│ │
│ │ │peggy_141508│ │許 │學士里裕民│ │
│ │ │)刊登出售 │ │ │路214巷26 │ │
│ │ │Mac mini │ │ │弄4號7樓住│ │
│ │ │Snow Leopard│ │ │處以網路轉│ │
│ │ │Server 8G電 │ │ │帳方式匯款│ │
│ │ │腦之虛偽訊息│ │ │ │ │




├──┼────┼──────┼───┼─────┼─────┼─────┤
│8 │99年8月 │於雅虎奇摩拍│葉育倫│99年8月23 │以臺北市某│ 4,000元 │
│ │23日 │賣網站(帳號│ │日14時許 │處以自動櫃│ │
│ │ │C00000000) │ │ │員機轉帳方│ │
│ │ │刊登出售演唱│ │ │式匯款 │ │
│ │ │會門票之虛偽│ │ │ │ │
│ │ │訊息 │ │ │ │ │
├──┼────┼──────┼───┼─────┼─────┼─────┤
│9 │99年8月 │於雅虎奇摩拍│林雨瑩│99年8月23 │在臺北市某│10,000元 │
│ │22日 │賣網站(帳號│ │日17時37分│處以自動櫃│ │
│ │ │nini7345)刊│ │34許 │員機轉帳方│ │
│ │ │登出售演唱會│ │ │式匯款 │ │
│ │ │門票之虛偽訊│ │ │ │ │
│ │ │息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