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653號
TPDM,100,聲,653,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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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書煜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 年度執聲字第435 號、100 年度執字第147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書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書煜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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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