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970號
TPDM,100,簡,970,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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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延勤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0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延勤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延勤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更正:被告與凃佩君相姦之時間 為98年2 月或3 月間某二日。另補充:本件告訴人姜宗岱業 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具狀向本院撤回本案共同被告凃佩 君所涉刑法第239 條前段通姦罪之告訴,是本院另以100 年 度易字第809 號就被告凃佩君部分判決不受理,惟依刑事訴 訟法第239 條規定,告訴人姜宗岱撤回被告凃佩君之效力, 不及於相姦人及本案被告張延勤,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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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