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上字,100年度,1號
TPDM,100,智簡附民上,1,201103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佳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日商真珠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清水弘裕
上訴人即被告謝佳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
日商真珠泉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訴訟
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分別以99年度智簡字第
128號、9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0號為判決,嗣上訴人不服前揭二
判決,均提起上訴,上訴後則由本院分別以100年度智簡上字第1
號、100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審理。茲因上訴人已撤回對本院
99年度智簡字第128號案件之上訴,前述本院100年度智簡上字第
1號刑事案件因而終結,從而,本院100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
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亦因此失所附麗,即不得專就民事部分為審判
。是依刑事訴訟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楊雅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日商真珠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