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93號
SLDM,90,訴,193,20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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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彭顯明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彭顯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 具保人彭顯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建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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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