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更字,100年度,2號
TPDM,100,撤緩更,2,201103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
度執助字第2910號),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以99年度
撤緩字第129號裁定後,受刑人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抗字第79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 款固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 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之宣告確定者。」考其94年2月2日修訂之立法意旨略以:關 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 項固已設有兩款應撤銷之 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 3 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 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 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 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 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 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 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 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 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 款增訂之 。又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 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 」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 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 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 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 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 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 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 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孫玉豪前於97年8月27日因強制罪,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於99年2月11日以99年度易字第474號判處有期 徒刑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 上訴,併宣告緩刑3年,而於99年6月9日確定在案。而受 刑人在於緩刑前之97年6月16日因犯詐欺取財罪,而在緩 刑期間內,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9年10月13日以99 年 度易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受刑人於 99年12月13日繳納罰金結案等情,有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係於緩 刑期前故意犯詐欺取財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 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並已繳清罰金,堪予認定。(二)本件檢察官以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詐欺取財罪,而在緩 刑期內受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即認受刑人緩刑之宣 告難收其預期效果,依前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惟觀卷附 上開刑事判決內容,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知受刑人係在任職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對告 訴人阿里山旅行社有限公司先後犯上開詐欺取財、妨害自 由二罪名,其中受刑人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原經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經再議發回後再經檢察官起訴,由法院分別裁 判,此與緩刑宣告前後再犯之情形,不盡相同。且所為犯 罪型態不相同,罪質、保護法益迥然相異,尚難以受刑人 於緩刑前所為之詐欺取財之犯行,遽認其妨害自由一案中 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佐以受刑人所犯之詐欺取財 罪,案發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並經 告訴人表示不予追究(99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第12頁參 照),復於該案確定後之99年1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顯見受刑人 於該案,確已有悔悟之意,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處罰,已 足資儆懲。故受刑人所犯在前之詐欺取財罪犯行雖於妨害 自由一案宣告緩刑期間始經判決確定,然尚不足以影響前 開判決所敘緩刑宣告之判斷基礎,而有執行前因妨害自由 犯行而受宣告之有期徒刑4月之必要。此外,卷內復查無 任何證據足認其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綜上,本院認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里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