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7號原 告 台灣光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裕仁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被 告 胡鴻賓 王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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