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87號
TCDV,99,訴,487,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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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台灣光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裕仁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胡鴻賓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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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