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5號原 告 吳陳好訴訟代理人 吳清根被 告 陳翠霞訴訟代理人 黃榮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使用同意書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