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15號
原 告 尤志文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 告 賴萬益
訴訟代理人 賴寶蓮
被 告 林賴秋桃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賴品君
賴秋敏
賴楊麵
賴寶雲
賴淑琴
賴錦泉
賴錦龍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記:本件原告起訴時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編號B、C所示違 章建物為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賴得金出資所建,性質上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而追加被告賴秋敏、賴楊麵、賴寶 雲、賴淑琴、賴錦泉、賴錦龍等人為被告,嗣於訴訟中撤 回對被告賴品君、賴秋敏、賴楊麵、賴寶雲、賴淑琴、賴 錦泉、賴錦龍等人之起訴,除賴錦泉外,至遲於100年2月 23日經合法送達撒回狀,請參酌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 第2款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判決意旨,本件 是否已發生訴訟繫屬消滅之效力之法律意見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