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陳田富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祉豪
法定代理人 陳俞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田富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收養陳祉豪為養子,應予認可。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陳田富(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陳祉豪(男、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陳俞廷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於九十九年十月九日訂立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 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張明全同意,為此聲請本院 認可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人、被收 養人及其生父母之戶籍謄本、收養人之財產證明及體格檢查 表等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即生母陳 俞廷、生父張明全到庭表示收養、被收養及同意出養之意願 ,並記明筆錄在卷可稽(本院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 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參照)。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 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 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