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544號
債 權 人 范麗鳳
債 務 人 詹淑惠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債權人「苑麗鳳」之記載應更正為「范麗鳳」。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 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