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496號
TCDV,97,訴,2496,20110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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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96號
原   告 孫忠村
複代理人  黃敏烝
原   告 林燕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紀連祥
      紀連儀
      紀連鵬
      紀其成
兼前四人
訟代理人  紀基謀
被   告 紀連福
被   告 紀賢坤
      紀鎮議
      紀榮銓
      紀肇霖
      紀俊源
      紀俊仲
      紀俊男
      紀俊河
      紀谷樺
兼前九人訴
訟代理人  紀宗培
被   告 周博輝
      周正宗
      陳廖美霞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周士雄
被   告 周美珠
      紀碧緞
      楊紀碧霜
      陳幸蔚
被   告 陳凱倫
被   告 陳凱德
法定代理人 陳再東
被   告 陳雅琳
      郭逢林
訴訟代理人 紀崇凱
兼前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麗鳳
      廖孝道
被   告 林幸泙
兼法定代理 陳幸坤
人          應受送.
被   告 陳幸典
      林金村
      林國聲
被   告 紀君博
      蔡敏雄
被   告 蔡吉男
      蔡君耀
前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紀籐

被   告 蔡佩堯
      蔡賢廸
被   告 紀龍
      紀錦水
兼前二人訴
訟代理人  紀昱成
被   告 紀昭斌
受告知訴訟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林幸泙 住臺南縣新營市埤寮里埤寮28號 兼法定代理人 陳幸坤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林幸泙 住臺南縣新營市埤寮里埤寮28號兼法定代理人 陳幸坤 住同上 被告陳幸典台南縣新營市埤寮2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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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