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96號原 告 孫忠村複代理人 黃敏烝原 告 林燕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被 告 紀連祥 紀連儀 紀連鵬 紀其成兼前四人訴訟代理人 紀基謀被 告 紀連福被 告 紀賢坤 紀鎮議 紀榮銓 紀肇霖 紀俊源 紀俊仲 紀俊男 紀俊河 紀谷樺兼前九人訴訟代理人 紀宗培被 告 周博輝 周正宗 陳廖美霞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周士雄被 告 周美珠 紀碧緞 楊紀碧霜 陳幸蔚被 告 陳凱倫被 告 陳凱德法定代理人 陳再東被 告 陳雅琳 郭逢林訴訟代理人 紀崇凱兼前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麗鳳 廖孝道被 告 林幸泙兼法定代理 陳幸坤人 應受送.被 告 陳幸典 林金村 林國聲被 告 紀君博 蔡敏雄被 告 蔡吉男 蔡君耀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紀籐人被 告 蔡佩堯 蔡賢廸被 告 紀龍 紀錦水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紀昱成被 告 紀昭斌受告知訴訟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林幸泙 住臺南縣新營市埤寮里埤寮28號 兼法定代理人 陳幸坤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林幸泙 住臺南縣新營市埤寮里埤寮28號兼法定代理人 陳幸坤 住同上 被告陳幸典 住台南縣新營市埤寮28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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