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重劃會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49號
TCDV,100,訴,649,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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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   告 黃春生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重劃會
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然查:
1、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民國97年3月12日召集之會員大會所為追認重劃計畫書等決
  議不存在,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應屬
  財產權之範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165 萬元,以計算
  其裁判費。
2、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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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