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95號
TCDV,100,訴,595,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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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萬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堂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被   告 林文正
      吳忠和
      蔡月娟即元盛實業社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 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第15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等 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嘉義市,惟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雲林 縣,有原證4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 第5971號起訴書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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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