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52號
TCDV,100,訴,552,201103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被   告 僑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柯錤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5 0,918元,應繳裁判費 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1月28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 2月1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原告雖於100年2月 9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惟原告須先行補正裁判費後 ,始有 移轉管轄與否之問題,附予敘明),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