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23號
TCDV,100,補,423,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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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曼尼國際有限公司康蕙芬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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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曼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