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曼尼國際有限公司、康蕙芬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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