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泳盈鋼鐵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81,4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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