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05號
TCDV,100,補,405,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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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吳俐儒
被   告 楊端陽
被   告 許恒敏
被   告 許專科
被   告 許富義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8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8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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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