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吳俐儒
被 告 楊端陽
被 告 許恒敏
被 告 許專科
被 告 許富義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8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8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