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80號
TCDV,100,補,380,201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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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劉碧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素綢張華芳張嘉霖張信治張翠娟
  、張椀名張孟霞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
  素綢、張華芳張嘉霖張信治張翠娟張椀名張孟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素綢張華芳張嘉霖張信治、張
  翠娟、張椀名張孟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33萬62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416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3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
  06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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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