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58號
TCDV,100,補,358,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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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楊懿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蘊哲許英淑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2,551元,應繳
   裁判費49,8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9,30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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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