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和佶地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賜宗
送達代收人 蕭汀玹
被 告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興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
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7,14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第2項規定補正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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