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陳邱素玉即德勇起重工程行
被 告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藴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
度司促字第26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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