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21號
TCDV,100,補,321,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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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賴銘博
      賴育珊
      賴久田
      賴信甫
      林俊仲
被   告 文心小學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14第1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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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