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賴銘博
賴育珊
賴久田
賴信甫
林俊仲
被 告 文心小學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14第1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