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洲
原 告 閻辰昌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
原 告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揚
上三人共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969,332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70,0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503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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