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吳明諺
被 告 黃添進
黃添枝
黃添興
黃添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