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78號
TCDV,100,補,278,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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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鄭朝枝
      鄭朝宗
      吳汝斌
      吳厚德
      吳政訓
      梁永憲
      林經堯
      林信宏
      楊仲元
      江金塗
      蕭金鍾
      江慶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朝枝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7,017,261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五小段9地
  號土地部分:22,929元×(74+162+101+12+244+2+8
  +6)平方公尺=13,963,761元;臺中市○區○○段五小段9
  之3地號土地部分:23,767元×(74+80+21+147)平方公
  尺=7,652,974元;臺中市○區○○段五小段9之59地號土地
  部分:27,982元×193平方公尺=5,400,526元;合計:13,
  963,761元+7,652,974元+5,400,526元=27,017,26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
  7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
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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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