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許清祈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陳文喬
被 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9,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