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董文榮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智茂科技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智茂科技社會福利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智茂科技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智茂科技社會 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 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 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影 本1 份、修正前後章程各1 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 份、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 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智茂科技社會福利基金 會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 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 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 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