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0年度,9號
TCDV,100,司財管,9,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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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齊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林木雷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 ,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木雷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死 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一四巷四號四 樓,此有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全戶除戶資料 查詢結果表在卷為憑。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既為上開之住所,則關於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產 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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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